“金龟子”引发的商标纠纷案,是巧合还是蓄意注册

2019/04/19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Administrator

  记得之前看《向往的生活》,迎来了童年的记忆“金龟子”姐姐的到来,那时候就在感慨,许久未见,“金龟子”还是原来的“金龟子”,在我们的记忆中,似乎“金龟子”的名字远远比刘纯燕更加有知名度。

  没想到再次有“金龟子”的消息,便是因为一场商标纠纷。“金龟子”原名刘纯燕,2016年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获得支持。“金龟子”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李某与第三人刘纯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金龟子是昆虫 不是刘纯燕唯一对应

  法院经查明,诉争商标的“金龟子”商标,由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三人刘纯燕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主张,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金龟子”究竟是不是刘纯燕的艺名?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姓名权?

  记者注意到,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李某诉称,“金龟子”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昆虫,人们在看到或听到“金龟子”一词时,第一反应大多是昆虫。虽然刘纯燕曾经作为节目主持人,以“金龟子”艺名来使用,但其影响力远没有达到让人把“金龟子”三个字与刘纯燕唯一对应化。

  李某认为,刘纯燕作为一个节目主持人或配音演员,其“金龟子”艺名知名度体现在影视娱乐领域,远远未达到教育领域的地步,不能因为其曾经作为一个主持人的影响力,就当然的认为其在任何领域都有影响力,尤其不能把一个娱乐节目的影响力与教育、培训混为一谈。

  李某表示,自己在南京地区使用“金龟子”作为早教品牌已经有十几年,目前其经营的“金龟子早教机构”在江苏、安徽地区已有9家连锁机构,具有一定之名度。

  被告:诉争商标易使公众误识 宣告无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是其艺名,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李某未经授权,将与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刘纯燕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坏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刘纯燕:对自己的姓名权声誉造成损害

  第三人刘纯燕称,自己从1992年开始,就使用“金龟子”作为其艺名来主持《七巧板》,1995年主持的节目《大风车》当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了几代人。“金龟子”作为自己多年宣传和使用的艺名,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其的姓名符号,甚至比自己本名刘纯燕更广为知晓。

  刘纯燕认为,其主持的少儿节目很多都是寓教于乐性质的,这些节目内容和儿童教育培训是吻合的,艺名“金龟子”的知名度受众和诉争商标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是具有一致性。

  刘纯燕表示,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自己的姓名权和声誉造成了损害。

  由于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刘纯燕本人均亲自出庭,审判长也在庭审的最后环节特意请两位当事人就此案意见进行了陈述。

  李某称,其是一个宝妈创业者,在她怀孕期间,创办了金龟子教育机构,起初是想把她所学的专业付诸实践,将她的教育理念传递给更多的人。“我一步一步坚持走过来,今年已经经营了整整十三年。我只是想维护我的合法的权益。”

  第三人刘纯燕认为,李某对“金龟子”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建立在不正当的利用第三人声誉的基础之上。这种实际使用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举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也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因为这种使用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说无论是你时间有多长,规模有多大它都无法改变。不合法性的性质,不能通过这种实际使用使争议商标获得能够注册的合理性。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