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外国商品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

2018/12/04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Administrator

  1.法律:

  美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税法均属于不公平贸易法。它对倾销的定义是:当国外某项产品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市场销售,其价格低于“公平价值”,且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或延缓了美国相关工业的建立,即构成倾销。所谓低于“公平价值“,一般是指该产品用于出口美国那部分的出厂价低于用于内销那部分出厂价的差价,或低于用来比较的第三国市场上的售价。其目的是保护美国工业免受外国过低价格产品进口,或仅仅是免受进口增长过快的损害。

  2.程序:

  (1)起诉和立案:一般由国内业界提出申诉。申诉人必须是同类产品制造商或批发商,工人团体,该行业协会或商会。起诉书同时提交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起诉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在接到起诉7天内立即开始调查。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是否有不公平竞争,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调查和裁定是否对国内造成实质性损害。如商务部决定不立案。国际贸委会调查自动终止。

  (2)初裁:首先由国际贸委会初裁。如肯定,商务部接着调查。初裁一般应在接到起诉书150天内作出。

  (3)核查及终裁:初裁作出后,应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并征求意见,并进行核查。通常在初裁作出75天后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终裁否定,国际贸委会程序终止。如肯定,国际贸委会则在45天内作出终裁。如也是肯定,商务部则在收到后者终裁通知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命令。

  (4)行政审查和日落审查:在征收反倾销税一年后进行行政复审。如连续三年倾销幅度不超过0。5%,则由商务部撤消反倾销命令。满5年时进行日落复审,如果撤消反倾销命令,会否再次发生倾销(由商务部裁定)和会否对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如果均为否定,反倾销命令必须撤消。

  (5)上诉:如不服,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如仍维持商务部终裁,还可上诉到海关和专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