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申请的四个务必和四个不必

2017/10/16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Administrator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并且申请绿卡。L1A是来自大陆的申请人常常会考虑的一种方式。不少申请人计划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国工作,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通过EB1C的方式获得绿卡,或者甚至直接通过EB1C申请绿卡。

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L1签证适合于中国各类企业到美国经商(跨国公司),需派遣或调动企业的经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到美国工作的情况。中国企业需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被派遣到美国的工作人员可以用L1A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L1A=“跨国”+“高管/经理人”

首先,在具体讨论“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们先来看看L1A本身是怎样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当前L1A为很多申请人所熟悉,起源于寻找EB5的替代途径。但是,L1A签证本身并不是为了给赴美投资人设置的一种签证,而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跨国”,一个是“高管/经理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公司某部门的经理,如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等等)。咋一看可能不觉得什么,申请人觉得,没错啊,我是法人代表,当然是高管了;我来美国,那不就跨国了嘛。但是,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自己的严格定义。大部分L1A的补件甚至拒签,都是因为没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关键词。简单概括的话,可以归结为“跨国”是指公司跨国,“高管”就要管高级人才。本文为行文方便起见,在此将L1A高管/经理人统称为“高管”。但是申请人要注意,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L1A本是工作签证,申请绿卡还需努力

L1AEB5有什么区别?事实上,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问或许更对一些,L1AEB5有什么相同?因为,L1AEB5是完全两种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签证,并非绿卡申请。而EB5是申请绿卡的途径。跨国高管申请绿卡需要通过EB1C EB1C的要求和L1A类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签证,所以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在美总共L1A的时间不能超过7年。第一次L1A申请批准后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决于申请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时间),延期申请的有效期是2年。

L1A申请的“四个务必”

好了,终于进入本文的正题。L1A申请必须具备的“四个务必”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务必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国”。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很多客户担心自己的公司不符合L1A的要求,其实这个担心大可不必。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业不仅符合L1A的要求,也满足EB1C的要求。至于“关联”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的公司有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设计,我们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至于何为关联公司关系,可点击此外查看《合格的L1/EB1C公司关系解释》。

2)务必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3)务必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务必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我们建议: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