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公司在申请L1签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6/10/08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m_e6f5e5

新公司是指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已建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由于新公司未建好,在申请L1签证时,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难以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明美国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 所有权和控制权(Ownership and Control)

在申请L1签证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关系及附属公司。

合格公司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10-K表、年度报告、所有权人清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股权证书、股东分户账、股权认购书或资本认购书(含电汇收据、银行对账单、已付支票、存款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合伙协议与注册文件、个人独资注册文件、特许经营购买协议。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L1签证也必须满足L-1规定的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关联性是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 或子公司 (Subsidiary) ,这种股权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要提供新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总公司所提供的启动资金汇款证明就可以证明公司所属关系。

另外,新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初始资金的来源。譬如,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甚至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从而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由于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的管理,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方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