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对外派人员的要求

2017/12/15    来源:http://www.acivisa.cn    编辑:M_FF8ABC

对于L-1A签证的受益人(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L1A签证是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任高管的工作签证。

随着中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希望到美国进行商务运作,无论是对在美新的分支机构的筹建,还是对已建立的美国公司进行管理,都涉及到公司高管跨国调派的问题。而L1A工作签证类别,正好为中国的企业家们来美进行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高管和行政主管都能通过L1A签证到美国进行工作。那么公司高管和行政主管到底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功的申请到L1A签证呢?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会对外派高管的基本要求进行简单介绍,让您对L1A签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并对自身情况有一个初步的评估。但是如果您准备着手开始L1A的申请,只掌握以下的基本信息是远远不够的,L-1A的申请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您顺利的获得L1A签证,我们诚恳地建议您找专业的律师对您及您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及详细咨询。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根据美国移民局规定,对于连续一年的海外工作经历,受益人需满足如下要求:

工作性质是全职,而非兼职;

例1: 张先生的儿子小张是国内家族企业的高级经理,小张在美国上大学,只有在寒暑假的时候回国帮忙父亲打理生意,小张的工作便不满足全职工作的要求。

例2: 王先生在秘鲁担任一家华人羊驼制品公司A的高级经理,然而王先生的工资则是由中国国内的另外一家公司B发放,公司A并不给王先生发放工资。在该情况下,虽然公司A并没有直接给王先生发放工资,但是王先生的工作性质依然是全职。

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连续;

例1: A公司准备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李先生作为高管为A公司工作了9个月,后他跳槽为B公司工作了6月,后来A公司又把他聘回来,到现在他为A公司又工作了10个月。虽然他一共为A公司工作了19个月,但是,他并没有为A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例2: 钱先生的女儿小钱是家族企业的行政主管,大学毕业后为企业工作了6个月,后来以学生身份前往美国进行英语的学习,6个月后返回中国,再为企业工作6个月。此时美国分公司建立想要为小钱申请L1A签证,小钱就不满足持续工作满一年的规定。因为一年的连续性已经被她以学生身份前往美国进行英语学习的事实所打断,其为公司工作的前后两个六个月并不能累加。所以在她回国工作6个月后还要继续再工作6个月才能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要求。

必须为美国海外的关联公司进行工作;

对于关联公司的介绍请参见美国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部分的介绍。

受益人的工作地点不一定要在美国境外,只要受益人受雇于美国海外的关联公司即可。

例如: 吴先生是国内一家物流公司的高管,因工作需要一年中有一半时间在美国进行工作。现在该物流公司在美国成了一个新的分公司,美国分公司想要为赵先生申请L1A签证, 因为在过去的三年中赵先生一直都在为国内的物流公司工作,所以无论工作地点是否在美国境外,赵先生受雇于海外公司的事实是不受影响的,美国分公司可以为赵先生申请L1A签证。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监督和掌管的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3)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 高先生在国内开办有一家连锁蛋糕店,公司一共有一百多位雇员,米小姐是5人采购小组的主管经理负责日常采购业务、与供应商谈价格、交货及付款相关事宜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现在高先生想到美国发展业务,美国成立的新公司想为米小姐申请L1A签证,米小姐虽然有经理的头衔,但是她没有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律对高级管理职责的认定,想要申请L1A签证会十分困难。而方先生是蛋糕店的总主管经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对蛋糕店内部各个部门主管经理的管理及日常的人事任免,方先生就可以考虑作为适格的人选申请L1A签证前往美国进行工作。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2)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

4)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例如: 徐先生为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CEO,现在该公司在纽约成立了分公司, 美国的分公司想要为徐先生申请L1A签证将其派往美国以筹备公司在美国上市的相关工作。 徐先生作为中国公司的执行董事,参与公司的内部各项核心事务的决策和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符合L1A对于高级行政主管的规定。美国分公司可以为其申请L1A工作签证。

总而言之,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高管)需要具有必要的权力,而且他的大多数职责是运营管理或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政策。高管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公司的主要部门,通过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实现公司的目标。高管可以直接管理或指导公司内部的日常运营或管理,但是日常运营或管理应该由部门经理直接管理而不是由高管直接管理。

一线主管或经理,即直接管理和监督非专长员工的工作,是不满足移民法对高级管理职责的认定,没有资格获得L1A,即使其职务头衔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而管理和监督专业人士的一线主管是有资格获得L-1签证的。 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和老师在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院校、或神学院。

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受益人工资单据;

2)受益人人事记录;

3)受益人培训记录;

4)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信等。

特别提示: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对于作为L-1B签证的受益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B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具体要求与L-1A相同)

2)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以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力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什么是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或特殊知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L1B申请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证据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L1B的申请人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以更好的准备相关的证明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延长签证的申请时间。

常见问题解答

在大量的案件咨询中我们发现,有两个大家非常关心的有关L-1签证受益人的问题,以下便通过问与答的方式给大家进行初步解答:

1. 关于教育背景

问: 我大学没有读完就退学了,之后创办了自己的企业,现在我的企业并购了一家美国公司,我能否申请L-1签证到美国进行工作?美国移民局会因为我只有高中学历而拒绝我的L-1签证吗?

答: 关于L-1签证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移民法和移民局并未作出具体的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L-1B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但是学历只是移民局判断受益人能力的因素之一,如果可以证明具备担任该职务的能力,有没有特定的文凭对于申请的结果影响不大。

2. 在美工作时间要求

问: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美国和中国的公司都需要我进行工作和管理,所以我不能十二个月都再美国的分公司工作,请问L-1签证对在美国公司工作的时间有要求吗?我能在为美国公司工作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返回中国为中国的公司进行工作吗?我可能会有不定期的来回旅行。

答:作为L-1签证的受益人,移民局并没有要求其从事全职工作,但是必须保证对所申请的职位投入足够的时间。